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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的通知


  四、设奖及奖励办法

  (一)奖项

  1.美声、民族、流行音乐组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优秀奖若干;

  合唱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优秀奖若干,指挥奖3名;

  以上四个组共设伴奏奖4名,新创歌曲演唱奖若干。

  2.组委会可根据比赛特殊情况决定是否增设组委会特别奖、评委会特别奖。

  (二)等次奖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奖杯、奖金;其他奖项获得者颁发获奖证书、奖杯。

  (三)奖金

  1.美声、民族、流行音乐三个组

  一等奖:50000元

  二等奖:30000元

  三等奖:20000元

  2.合唱组

  一等奖:60000元

  二等奖:40000元

  三等奖:20000元

  五、其他

  (一)比赛期间,组委会将依法组织比赛期间的录音、录像、颁奖音乐会以及有关宣传推广的演出,选手参加上述活动不另付酬。

  (二)选手所选歌曲,有涉及版权者,请选手与版权所有者妥善解决,如有争议与本届比赛组委会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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