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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修订稿解读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修订稿解读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内容已于近日发布。本次修订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宗旨,突出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调考级机构自律,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一、简政放权,引导推进行业自律

  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将文化部跨省机构设置审批权下放至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为考级机构审批机关,其所批准的考级机构可以在国内开展艺术考级活动。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本次修订删除了原《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不再设立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和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随之取消考级证书统一监制,《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作废。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要求,《办法》新增关于艺术考级行业组织的内容,体现了政府引导推动艺术考级逐步实现行业自治的改革目标,为更好地发挥行业组织和第三方专家组织作用提供法律依据。

  二、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本次修订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作为管理机构正式写入《办法》,明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监管纳入文化市场执法范围。

  在此基础上,文化行政部门将积极推动建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信用体系,树诚信典型与建黑名单制度并举,加大对诚信艺术考级机构宣传和违规艺术考级机构曝光力度,强化艺术考级机构社会责任感。

  三、优化服务,提高政府服务效能

  本次修订对于艺术考级机构意见比较集中的备案环节给予了充分关注,将备案内容由反向表述改为正向列举,要求更加明确具体,从根本上避免备案材料要求五花八门,艺术考级机构难以适从的局面。

  在今后工作中,文化行政部门要从方便行政相对人角度出发,进一步改革备案方式,提高服务效能。

  此外,部分条款也根据实际情况及专家建议做了适当调整,如:将考官学习经历年限由10年改为7年,同时增加职称条件——中级(含中级)以上艺术或者艺术教育专业职称;将美术专业非现场考级在考场内可以只派遣监考人员的特殊情形作为新增内容写入《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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