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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中的“素”不能诂释作“弦”

  三分损益律乃是我国古代的正统律制。目前能见到明确用三分损益法阐述这一律制的最早文献,当数《管子》。《管子•地员篇》载文:“凡将起五音,凡首,主一而三之,四开以合九九,以是生黄钟小素之首以成宫。三分而益之以一,为百有八,为征。不无有三分而去其乘,适足以生商。有三分而复以其所,以是生羽。有三分而去其乘,以是生羽。”这段文字,由于宫音“四开以合九九”,及征音“三分而益之以一,为百有八”,故而可知宫、商、角、征、羽五音的律数为:

  宫:  =81;  征:  ;  商:  ;  羽:  ;角:  。

  产生这五音的振动实体是什么?不少人认为它是弦,因而也就认定这段文字所阐述的乃是“弦律”。其理由是,文中的“素”应该诂释作“弦”。张尔田在《清史稿•乐律二》中就有如下一段注释:“小素云者,素,白练,乃熟丝,即小弦之谓,言此度之声立为宫音,其小于此弦之他弦,皆以是为主。故曰以是生黄钟小素之首以成宫。”

  不少音乐家——包括王光祈先生在内,对《清史稿》的这段注释都深信不疑。以下不妨分析一下张尔停的这段注释究竟是否得当。

  根据张尔停的解释,素是白练,也就是熟丝;小素也就是小弦。此度(81)之声立为宫音,因此小于此弦之弦皆以这宫音(黄钟)为主。话讲得似乎很明白,实际上只要对这段注释细一推敲,就不嫩发现其牵强附会之处。

  按张儿田的理解,“以上午生黄钟小素之首,以成宫”,就是用“四开以合九九”的方法生出小素之首的黄钟,那小于此弦的弦,皆以此弦为主。这儿我们且不必死扣“以是眚黄钟小素之首”一句在语法上是否有值得推敲的地方,单就那“小于此弦之他弦,皆以是为主”一句,也就令人摸不着头脑。既然小素乃是小弦,黄钟乃居“小素之首”因此宫、商、角、征、羽五音都应该是弦,都应该称作“小素”,也就谈不上“那小于此弦之他弦,皆以是为主”了。相反,若“小于此弦之他弦”的诠释处理,也应该有“大于此弦之他弦”。《管子》五音中,宫音居中,商、角的律数确实小于宫,但征、羽的律书却又大于宫;若此,商、角可以“以是为主”,可征、羽又该以何为主呢?

  “素”能不能诂释作“弦”呢?查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辞源》“素”条:“㈠生丝洁白者。……素为生丝,练为熟丝也。”由此可见,“素”确实可以诂释作丝。历代诗歌或文学作品中,常见用“丝竹”、“管弦”来借指弦乐器和管乐器,如白居易《琵琶行》中的“举酒欲饮无管弦”。刘禹锡《陋室铭》中的“无丝竹之乱耳”等等。这些都是借代式的修辞手法。但是我们却无法找到以“素”借指弦乐器或弦的例证;若说《管子》中的记载就是例证,呢至多也只是个孤证而已。笔者认为,张尔田犯了望文生义的毛病,“素”是不能释做“弦”的。

  “素”既不能释作“弦”,那它又该作课解释呢?查中华书局1948年版的《辞海》“素”字条,其下共列八个义项,第六项为:“本也。《广雅释诂》王念孙疏证补正:”《说苑•反质篇》云:‘是谓伐其跟素,流于华叶’。”可见“素”就是根,相对应的是本,今日常用的“素质”一词,亦不难看出其中的“素”含有“本”义。

  “素”既诂释作“本”以后,“以是生黄钟小素之首,以成宫”一句是否就通了呢?海不能,我们还应该弄清“小素”一词的比较切实的含义才行。

  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管子》中既然有“小素”一词,是否还应该隐含其相对应的“大素”呢?若有“大素”,那么这“大素”又该指什么?关于“大素”和“小素”,《淮南子》中的一句——“乐生于音,音生于律”,对它们作了极好的诠释:既然“乐生于音”,那么宫、商、角、征、羽便应该统被称作“小素”;既然“音生于律”,那么黄钟、大吕、太蔟、夹钟……等十二律吕便理当是“大素”。至此问题是否解决了呢?。 笔者认为还没有,这一句的断句应该是:“以是生黄钟,小素之首以成宫”。即,“主一而三之,四开以合九九”,用这办法生成的乃是律吕这一“大素”的首音——黄钟;若把它当作音名,那它就是作为宫、商这一”小素“的首音——黄钟均的宫音。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素”只能诂释作“本”,而不能诂释作“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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