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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中国国际小提琴比赛(青岛)章程


  组委会根据报名材料进行预选,以确定报名者的参赛资格,并将结果于2014年7月31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或邮递方式通知报名者,同时向报名者发出正式参赛邀请函。

  4、报名费用

  报名者接到组委会参赛邀请函后,须在2014年8月15日前(以汇款日期为准)电汇或邮汇80美元报名费(中国内地参赛选手按外汇比价支付人民币)至下列银行并将汇款单据传真或E-mail至组委会,报名费均不退还。

  户名: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账号:3803210329000030540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青岛龙口路支行

  地址:青岛市龙口路1号甲

  银行代码:ICBKCNBJDO

  比赛组委会收到报名费后,将于2014年8月31日之前通知参赛选手并确认其参赛资格。

  三、参赛须知

  1、 每位获得参赛资格的选手应于2014年10月14日至15日抵达中国青岛市到组委会指定的地点报到。若选手未按时报到,组委会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报名时需出示组委会参赛邀请函以及本人的护照或身份证;如参赛选手本人在比赛期间退出比赛,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组委会同意。

  2、 参赛者出场顺序由抽签决定,此顺序延续至决赛。因故缺席的选手将视为弃权。

  3、 参赛选手须按报名时填写的曲目演奏,不得临时更改。除第二轮的奏鸣曲和决赛的梁祝协奏曲可看谱演奏,其它比赛曲目均须背谱演奏。

  4、 组委会将为参赛选手提供专业的钢琴伴奏,并安排免费排练一次(如增加排练次数,费用另计)。选手也可自带钢琴伴奏,所需费用自理。组委会为进入决赛的选手提供交响乐队协奏。

  5、 比赛期间,参赛选手未经组委会许可,不能与评委交流或接受辅导帮助。若发现此类现象,该选手将被取消参赛及获奖资格;如在获奖证书及奖金颁发后发现此类现象,该选手的获奖证书将被宣布无效,奖金将被收回,转发给下一名次的选手;同时上述决定将在比赛现场及官方网站发布通告。

  6、 每轮比赛后组委会只公布晋级选手的名单。

  7、 比赛评审委员会对各轮比赛的评定为本比赛不可改变的最后决定。

  8、 获奖选手有义务参加获奖音乐会和由组委会组织的至少3场赛后巡演音乐会(合同另签)。

  四、比赛曲目

  第一轮(演奏时间不得多于30分钟)

  1、巴赫:无伴奏奏鸣曲或组曲(从同一奏鸣曲或组曲中任选2个对比性强的乐章)

  2、帕格尼尼:24首随想曲中任选一首

  3、莫扎特:小提琴第三,四,五协奏曲任选一个乐章(华彩自选,钢琴伴奏)

  第二轮(演奏时间不得多于45分钟)

  1、完整的小提琴与钢琴奏鸣曲一首:

  贝多芬(第9首除外)、勃拉姆斯、福列 (NO.1 in A major Op.13)、弗兰克、格里格 (No. 2 in G major Op.13)、普罗科菲耶夫 (No.1 in f minor Op.80, No.2 in D major Op.94)、圣-桑( No.1 in d minor Op.75)、舒曼 (No.1 in a minor Op.105, No.2 in d minor Op.121)、施特劳斯 作品第18号、德彪西、拉威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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