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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全国高等院校民族声乐大赛章程


  九、演唱作品要求

  1、初赛、区赛作品任选2首。

  2、半决赛2首作品;

  第一首:民歌、或根据民歌改编、戏曲风格或古曲风格的声乐作品

  任选一首。

  第二首:中国民族歌剧选曲一首 (男生、女中音不受此限制可任选)。

  3、决 赛:演唱作品2首:不允许重复半决赛曲目

  ⑴、演唱一首2010年1月以后创作和发表的新作品。若发现选手

  演唱新作品与要求不符,经核实后,该选手参赛成绩将被取消。

  ⑵、选手从《决赛规定曲目》中自选7首,比赛时抽唱1首,若所抽

  曲目与自选出现重复现象,则重抽。

  4、初赛、区赛、半决赛、决赛选手演唱时间一律不超过10分钟。

  5、初赛、区赛、半决赛、决赛一律使用钢琴伴奏。

  十、奖项设置

  1、演唱奖:高等艺术院校的本科生组、研究生组、青年教师组和综合、师范类院校的本科生组、研究生组、青年教师组分别设:

  金奖各组1名;各颁发奖杯、获奖证书。

  银奖各组2名;各颁发奖杯、获奖证书。

  铜奖各组3名。各颁发奖杯、获奖证书。

  其余参加决赛选手均获得优秀奖,颁发奖杯、获奖证书。

  2、优秀指导教师奖:

  获得金、银、铜奖选手的声乐指导教师,将获得优秀指导教师奖,颁发优秀指导教师奖杯、证书。

  3、优秀钢琴伴奏奖:

  大赛将评选出优秀钢琴伴奏6名。将获得优秀钢琴伴奏奖,颁发优秀钢琴伴奏奖杯、证书。

  4、优秀组织奖:

  对大赛组织工作积极参与、认真负责、操作规范的院校,将颁发优秀组织奖杯、证书。

  十一、经费

  1、主要经费由大赛组委会向社会筹集。

  2、参赛选手需交纳适量参赛费。

  3、整个大赛期间,选手的食、宿费用一律自理。需要在参赛地住宿的选手,应事先和参赛地的组委会办公室取得联系,组委会办公室可协助联络宾馆、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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