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演唱作品要求
1、初赛、区赛作品任选2首。
2、半决赛2首作品;
第一首:民歌、或根据民歌改编、戏曲风格或古曲风格的声乐作品
任选一首。
第二首:中国民族歌剧选曲一首 (男生、女中音不受此限制可任选)。
3、决 赛:演唱作品2首:不允许重复半决赛曲目
⑴、演唱一首2010年1月以后创作和发表的新作品。若发现选手
演唱新作品与要求不符,经核实后,该选手参赛成绩将被取消。
⑵、选手从《决赛规定曲目》中自选7首,比赛时抽唱1首,若所抽
曲目与自选出现重复现象,则重抽。
4、初赛、区赛、半决赛、决赛选手演唱时间一律不超过10分钟。
5、初赛、区赛、半决赛、决赛一律使用钢琴伴奏。
十、奖项设置
1、演唱奖:高等艺术院校的本科生组、研究生组、青年教师组和综合、师范类院校的本科生组、研究生组、青年教师组分别设:
金奖各组1名;各颁发奖杯、获奖证书。
银奖各组2名;各颁发奖杯、获奖证书。
铜奖各组3名。各颁发奖杯、获奖证书。
其余参加决赛选手均获得优秀奖,颁发奖杯、获奖证书。
2、优秀指导教师奖:
获得金、银、铜奖选手的声乐指导教师,将获得优秀指导教师奖,颁发优秀指导教师奖杯、证书。
3、优秀钢琴伴奏奖:
大赛将评选出优秀钢琴伴奏6名。将获得优秀钢琴伴奏奖,颁发优秀钢琴伴奏奖杯、证书。
4、优秀组织奖:
对大赛组织工作积极参与、认真负责、操作规范的院校,将颁发优秀组织奖杯、证书。
十一、经费
1、主要经费由大赛组委会向社会筹集。
2、参赛选手需交纳适量参赛费。
3、整个大赛期间,选手的食、宿费用一律自理。需要在参赛地住宿的选手,应事先和参赛地的组委会办公室取得联系,组委会办公室可协助联络宾馆、酒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