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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的通知


  (三)流行音乐组

  1.资格审查(录像资料)

  自选歌曲两首,其中须演唱一首华语歌曲。

  2. 初赛

  自选歌曲两首,其中须演唱一首华语歌曲。

  两首曲目不得超过10分钟。

  3.复赛

  自选歌曲两首,其中须演唱一首华语歌曲。

  两首曲目不得超过10分钟。

  4.决赛

  自选歌曲三首,其中须演唱一首2010年8月之后创作的原创华语歌曲。

  三首曲目时间超过15分钟。

  (四)合唱组

  1.初赛(录像资料)

  (1)中国当代合唱作品一首(选择范围为“全国音乐作品(合唱)评奖”获奖作品,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2)自选合唱作品一首。

  两首曲目不得超过12分钟。

  2.复赛

  (1)中国当代合唱作品一首(选择范围为“全国音乐作品(合唱)评奖”获奖作品,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2)自选合唱作品一首。

  两首曲目不得超过12分钟。

  3.决赛

  (1)中国当代合唱作品一首(选择范围为“全国音乐作品(合唱)评奖”获奖作品,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2)自选合唱作品一首;

  (3)自选无伴奏合唱作品一首。

  三首曲目不得超过18分钟。

  4.每轮比赛曲目至多包括一首含领唱形式的作品。

  5. 复赛、决赛须提交五线谱版曲谱各一式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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