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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2016年招生演唱(美声唱法)专业考试科目与考试内容

中国音乐学院2016年招生演唱(美声唱法)专业考试科目与考试内容

 

演唱(美声唱法)

 

专业要求:

考生应能完整地演唱简章要求的声乐曲目,并有一定的表现力;嗓音条件、发声器官符合声乐学习要求;身材匀称、五官端正;口齿清楚、普通话较好并具有一定的表演素质;掌握乐理基本知识和视唱练耳技能。考生应在报名时填报应试曲目 4 首,其中 2 首中国声乐作品,2 首外国声乐作品(用原文演唱,歌剧咏叹调用原调演唱)。4 首作品分别在一试演唱 1 首、二试演唱 1 首、三试演唱 2 首,不能重复。考生须认真按照考试要求填报曲目,不允许临时更换曲目。

 

考试安排

考试科目

考试要求及内容

一 试

演唱歌曲

自选作品 1 首

二 试

演唱歌曲

自选作品 1 首

三 试

演唱歌曲

1、   中国声乐作品 1 首

2、   外国声乐作品 1 首

表演

1、   朗诵(需背诵)诗歌、散文或寓言一段

2、   即兴表演(考生自己准备,如未准备由评委命题)

3、   舞蹈模仿

音乐基础知识

视唱练耳与乐理(考试要求见《视唱练耳考试大纲》《乐理考试大纲》)

 

考试注意事项:

1、演唱(美声唱法)招考方向的音乐技能考试,按抽签号次序进行,考生必须提前候场,过号取消考试资格。

 2、演唱(美声唱法)招考方向考场原则上由考生自带钢琴伴奏。一试时,考场备有钢琴伴奏人员(考生须自带五线谱歌谱);二试交费时,考生可向我校钢琴系伴奏教研室提出伴奏需求,由钢琴系伴奏教研室协助安排(考场不再备有钢琴伴奏人员)。

 3、考生因钢琴伴奏原因不能按抽签号次序考试者,将取消考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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