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举办时间
2013年9月举行初赛。复赛和决赛安排在第四届中国重庆文化艺术节期间举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二)主办单位
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重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三)承办单位
重庆市艺术创作中心、重庆市音乐家协会。
(四)组织机构
成立比赛组委会,由组委会主持全部赛事;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市艺术创作中心,负责比赛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组委会聘请知名音乐家组成评委会,负责比赛的评审工作。
1.组委会组成人员:
主 任:汪 俊 市文化广电局局长
王 超 市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
副主任:李廷勇 市文化广电局副局长
杨 矿 市文联副主席
张礼慧 市文联副主席、市音乐家协会主席
成 员:谭光龙 市文化广电局艺术处处长
胡启华 市文联组联部主任
周滢劼 市文联创评室主任
赵建民 市艺术创作中心主任
2.组委会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 任:赵建民 市艺术创作中心主任
副主任:陶 智 市音乐家协会副主席、秘书长
(五)比赛组别
比赛设美声、民族、流行、合唱4个组别。
(六)比赛方式
各组分别进行预赛、初赛、复赛和决赛。初赛以审看DVD影音资料的方式进行,得分前20名进入复赛。复赛以现场演唱、现场打分的方式进行,得分前10名进入决赛。决赛以现场演唱、现场打分的方式进行,按选手得分高低,分别获得各等级奖项。所有参赛曲目均要求用原文、原调、背谱演唱。为推动我市音乐创作,提倡选手、团体选择歌颂时代精神、反映现实生活的作品,鼓励演唱由本地区作曲家新创作的歌曲。
二、报名及比赛有关事项
(一)报名资格
1.凡重庆市籍选手(含在外地工作、学习的重庆籍选手)和在重庆市工作、学习、生活的外籍选手均可报名参加比赛。
2.美声组、民族组和流行组参赛选手年龄要求在18周岁至40周岁之间(1973年9月1日—1995年8月31日出生),包含重唱与组合形式,组合类人数不超过5人。
3.合唱组只设混声组别,参赛人数为24—50人(含钢琴伴奏、指挥和领唱),团员年龄要求在18周岁至50周岁之间(1963年9月1日—1995年8月31日出生)。
(二)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2013年6月1日—8月31日(邮寄以当地邮戳为准),逾期不予接收。
2.报名地点:市艺术创作中心(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枇杷山正街72号,邮编:400013)。
3.联系人:市艺术创作中心蒋老师,电话:63835229;市音乐家协会赵丹,电话:67727182。
4.报名方式:市级有关专业文艺单位和大专院校的参赛项目由所在单位统一报送,其余单位和个人的参赛项目由各相关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社会发展局)统一报送。
5.需提交的报名材料:
(1)首届重庆市声乐比赛报名表(详见附件2、附件3)。
(2)美声组、民族组、流行组每位参赛选手提交近期彩色证件照片2张(2寸)和彩色演出照片1张(7寸);合唱团提交团长、指挥各人近期彩色证件照片2张(2寸)和合唱队彩色演出照片1张(7寸)。同时提供上述照片的电子版,供宣传使用。
(3)美声组、民族组、流行组参赛选手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学生证、护照或工作证明)复印件1份;合唱组提供合唱团成员花名册1份(详见附件4)。
(4)参赛项目DVD光盘1份(注:初赛仅接收DVD光盘形式的影音资料,若由于光盘格式问题、光盘损伤问题造成无法观看等情况,则视为选手自动弃赛。)
6.选手申报的参赛曲目在比赛期间不得更改,外国声乐作品须注明中文译名和作者,外国歌剧咏叹调须注明选自哪部歌剧。
(三)比赛程序
1.预赛:由各市级专业文艺单位、大专院校、区县文广新局和文联举行,择优推荐选手报名参加初赛。
2.初赛:2013年9月,由评委会采取审看录像的方式进行评选。经评委评议和打分,按作品得分排序,各组别的前20名进入复赛。组委会将于9月底前向各地各单位公布参加复赛的选手名单。
3.复赛、决赛:2013年10—11月在主城区举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采取现场演唱、现场打分、现场公布成绩的方式进行评选。经过复赛,各组别的前10名进入决赛。
(四)比赛曲目
各组参加复赛和决赛的曲目不得重复,初赛曲目可用于复赛或决赛(参考曲目详见附件5)。演唱重庆词曲作家创作的原创歌曲可适当加分(具体加分细则由评委会另行制定)。
1.美声组
(1)初赛参赛曲目:中外歌曲各1首。2首曲目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0分钟。
(2)复赛参赛曲目:中国艺术歌曲1首;外国艺术歌曲1首;外国歌剧咏叹调1首,或受难曲、神曲、弥撒、康塔塔中的独唱曲1首。3首曲目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5分钟。
(3)决赛参赛曲目:中国歌剧选曲或中国艺术歌曲1首;外国艺术歌曲1首;外国歌剧咏叹调1首,或受难曲、神曲、弥撒、康塔塔中的独唱曲1首。3首曲目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5分钟。
2.民族组
(1)初赛参赛曲目:中国民歌(含改编及整理)1首;中国歌剧选曲1首。2首曲目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0分钟。
(2)复赛参赛曲目:中国民歌(含改编及整理)1首;中国歌剧选曲1首;中国艺术歌曲1首。3首曲目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5分钟。
(3)决赛参赛曲目:中国民歌(含改编及整理)1首;中国歌剧选曲1首;中国艺术歌曲1首。3首曲目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5分钟。
3.流行组
(1)初赛参赛曲目:自选歌曲2首。2首曲目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0分钟。
(2)复赛参赛曲目:自选歌曲3首。3首曲目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5分钟。
(3)决赛参赛曲目:自选歌曲3首。3首曲目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5分钟。
4.合唱组
(1)初赛参赛曲目:中国经典合唱作品1首;外国经典合唱作品1首。2首曲目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0分钟。
(2)复赛参赛曲目:中国经典合唱作品1首;外国经典合唱作品1首;无伴奏合唱作品1首。3首曲目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5分钟。
(3)决赛参赛曲目:中国经典合唱作品1首;外国经典合唱作品1首;无伴奏合唱作品1首。3首曲目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5分钟。
注:复赛、决赛须提交五线谱版曲谱各一式七份。
(五)伴奏形式
美声组、民族组、合唱组的复赛和决赛采用钢琴伴奏形式,可自带钢琴伴奏,也可由组委会提供钢琴伴奏;流行组选手使用伴奏带。
三、评奖办法
(一)奖项设置
1.各组别分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
2.进入复赛但未进入决赛的选手颁发优秀演唱奖。
3.比赛设优秀组织奖。
4.组委会可根据比赛情况决定是否增设组委会特别奖、评委会特别奖。
(二)奖品设置
对等次奖获得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对其他奖项获得者颁发获奖证书或奖牌。
(三)颁奖安排
组委会择时举行颁奖晚会,为获奖选手颁奖(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其他事项
(一)参赛选手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各项规定,自觉服从组委会工作安排。不得有弄虚作假和其它不正当行为,违者将取消其参赛资格。
(二)比赛期间,组委会将依法组织比赛期间的录音、录像、颁奖晚会以及有关宣传推广的演出,选手参加上述活动不另付酬。
(三)选手所选歌曲,有涉及版权者,请选手与版权所有者妥善解决,如有争议与本届比赛组委会无关。
(四)参赛选手及伴奏人员所需费用由各相关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
(五)获得比赛等次奖的选手将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比赛。
(六)各区县文广新局要高度重视本地优秀青年声乐人才和合唱队伍的选拔推荐工作,原则上每个区县都要组队参赛。市文化广电局将把各区县参加此项活动情况纳入2013年度文化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七)本章程由本届比赛组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