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进一步推动声乐表演与考试的严肃氛
围, 经系领导同意特制订声乐考试规范的暂行规定。
1、活动性质:声乐考试是对学生学习态度、演唱能力技巧和作品艺术表现的全面展
示,即是一个考试量分的过程,又是一个教学展示与交流过程。
2、仪容仪表。仪容仪表是学生学习和考试态度的重要表现。把考生的仪表、仪容纳入
评价范围,要求学生的着装整洁、得体、大方,支持和鼓励穿着舞台表演性的服装。严禁
穿短裤、短裙、拖鞋等随意的着装上台,违者监考老师有权暂停该学生的考试。对不听劝
阻,一意孤行者,可按不及格处理。
3、完整表现。一部声乐作品必须通过风格、情感、用声和段落等方面准确、完整的演
绎表现。要求演唱的作品具有完整性,一是多段歌词的不准许只唱一段歌词;二是忘词、
跑调者根据其情况扣分,严重者可按不及格计。
4、规范伴奏。一个优秀的伴奏是声乐艺术表现的必备条件。鼓励和支持正谱伴奏,对
考前没合好伴奏,马虎应付的要严格扣分。与伴奏严重脱离合不上伴奏的可按不及格计。
5、曲目选择。声乐考试的曲目选择,力求体现学习的阶段性,由易到难,由小到大。
要求考生以前已考过(包括考查)的曲目,不能用于下次考试(查),违者按不及格计。
6、学期成绩。期末成绩分考试成绩和平常成绩两部分,一学期缺课(包括请假)多于
三分之一课时的不得参加期末考核,平常成绩按缺课次数和上课表现打分,期末成绩按考
试成绩70%平常成绩30%计算。
以上条例,望师生们共同遵守遵守。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韩山师范学院音乐系
201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