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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的通知


  3.复赛

  (1)外国歌剧咏叹调一首,或受难曲、神曲、弥撒、康塔塔中的独唱曲一首;

  (2)中国民歌或中国民歌旋律风格的歌曲一首;

  (3)中国艺术歌曲一首(参考曲目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三首曲目不得超过12分钟。

  4.决赛

  (1)外国艺术歌曲一首,语种、年代不限;

  (2)外国歌剧咏叹调一首,或受难曲、神曲、弥撒、康塔塔中的独唱曲一首;

  (3)中国歌剧选曲或中国艺术歌曲一首(参考曲目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三首曲目不得超过15分钟。

  5.所有参赛曲目均要求用原文、原调、背谱演唱。外国声乐作品须注明中文译名和作者,外国歌剧咏叹调须注明选自哪部歌剧。

  (二)民族组

  1.资格审查(录像资料)

  (1)戏曲或曲艺作品选段一首;

  (2)中国民歌(含改编及整理)一首;

  (3)中国歌剧选曲或其他创作歌曲一首(参考曲目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2.初赛

  (1)戏曲或曲艺作品选段一首;

  (2)中国民歌(含改编及整理)一首;

  (3)中国歌剧选曲或其他创作歌曲一首(参考曲目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三首曲目不得超过10分钟。

  3.复赛

  (1)中国民歌(含改编及整理)一首;

  (2)中国歌剧选曲一首(参考曲目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3)2004年以后创作的中国歌曲一首(鼓励演唱由本民族、本地区作曲家创作的歌曲)。

  三首曲目不得超过12分钟。

  4.决赛

  (1)中国民歌(含改编及整理)一首;

  (2)中国歌剧选曲一首(参考曲目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3)2004年以后创作的中国歌曲一首。

  三首曲目不得超过15分钟。

  5.所有参赛曲目都要求用原调、背谱演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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