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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高标识与音律计算

  (一)三分损益律

  三分损益律乃是用三分损益法生成。此律亦被称作五度相生律。五度相生律,据说乃是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所发明。三分损益法是用振动物体分成三份,损其一份以生成上方五度音,益其一份则生成下方四度音。由于三分损益律所用振动实体之比例为4:3及2:3,故而现代音律学家吴南熏称它为“简律”。

  我国最早记载三分损益律的著作是《管子》。管子(仲)与毕达哥拉斯生活的年代差不多。尽管有不少专家在研究五度相生律与三分损益律的异同,但是笔者认为,五度相生律和三分损益律的本质乃是相同的。不过五度相生律所生各律不在一均(一个八度)之内,就以c1来说,用五度相生法生成的第12律乃是f7而不是f1,因此得移低6组(即除以64);若此,它的生律方法不仅与三分损益律完全相同,而又远不及三分损益律明了。



律名 黄钟 大吕 太蔟 夹钟 姑洗 仲吕 蕤宾 林钟 夷则 南吕 无射 应钟
音程 0 113.69 90.22 113.69 90.22 113.69 90.22 90.22 113.69 90.22 113.69 90.22
音名       变征     变宫
音程 0   203.91   203.91   203.91 90.22   203.91   203.91

  三分损益律十二律的生律顺序依次为:黄钟®林钟®太蔟®南吕®姑洗®应钟®蕤宾®大吕®夷则®夹钟®无射®仲吕。这十二律吕由黄钟始,阳律生阴吕,阴吕又生阳律。现将十二律相邻二律之间的音程(音分),以及黄钟宫七声之间的音程(音分)列表于下(单位:音分):

  三分损益律的各个半音之间的音程是不等的,有大半音与小半音之分。因此从黄钟生律十二次以后就无法回到黄钟,而只能是比黄钟高一古代音差的黄钟变律。由于古人曾把律与历糅合在一起,西汉末年的音律学家京房就将三分损益律演算到第六十律,南北朝时的钱乐之更是演算至第三百六十律,以求“一日当一律”。

  三分损益律就十二律来说,无论是“损一”还是“益一”,就是算齐十二律备查,也并不十分繁难;但是要算全三百六十律就不轻松了。过去曾有人算全三百六十律,再加上细心的验算,耗时达数月之久。本人就无意这浩繁的“工程”,因此归结出了“三分损益律”算式。该算式为logfn=logf0[nlog3-(n+a)log2],其中的a为n乘以[(log3-log2)/log2]的整数部分。

  (二)纯律

  纯律的出现晚于三分损益律。它的大二度、四度、五度与三分损益律无异;而大、小三度却与三分损益律有明显的差别。由于大三度为386.31音分,小三度为315.64音分,故而完全应该认定,这音调同泛音相关。因为三分损益律中的纯五度乃是3:2(三分损一),纯四度乃是4:3(三分益一)。若从泛音列的角度考虑,弦的1/3与1/2处的泛音之间的音程正好是纯五度,弦的1/4与1/3处的泛音之间的音程也正好是纯四度。现在再来看看纯律的大三度,正好是弦的1/5与1/4处泛音之间的音程;纯律小三度乃是弦的1/6与1/5处泛音之间的音程。为此,纯律各相邻二音之间的音程为:


音名 清角 变宫
音程 0 203.91 182.4 111.73 203.91 182.4 203.91


  从以上所列三分损益律和纯律的音程来看,其音程最明确的特征便是各音之间的音程不等。从理论上分析,音程不等必然给旋宫转调带来不可逾越的障碍。千百年来,人们一直在寻求解决的办法,最后终于寻到了十二平均律。

  (三)十二平均律

  十二平均律与三分损益律、纯律等自然律制不同,他是人工律制,即人为创造的律制。发明十二平均律的是明朝郑王世子朱载堉(1536——1611)。

  十二平均律又称十二等律,即一组(我国古代称一均)十二个半音,每相邻的半音比值相等。十二平均律的生律公式为2-1/12,相邻二律之间的频率比为1.05946309436,相邻二律之间的弦长比为其倒数:0.943874312681。无可讳言,十二平均律虽然解决了旋宫转调的难题,但是这一人工律制同纯律音程相去甚远,所奏的和弦必然远不及纯律协和。正因为这个缘故,所以有经验的钢琴调音师在为钢琴调音时,就自然而然地给钢琴各音之间的音程关系作一点微小的技术处理。

  钢琴所用既然为十二平均律,那么从理论上说,各音(律)之间的音程应该是相等的。我们无法依据调音师的经验来作音律分析。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十二平均律的各律(半音)之间的音程就理当认作100音分。

  除这三大律制而外,还有一些别种律制。在我国讨论最热门的要算所谓的“七平均律”了。这种律制的历史已够悠久了。据笔者考证,它被我国民间音乐(所谓的“俗乐”)所采用,至迟是在魏晋时期,因此至少有1800年以上的历史了。尽管这种应用已很久的律制为民间俗乐律制,但是魏晋时期就已用于宫廷“雅乐”之中,这也是历史的事实。这一史实不仅有日本现存的法隆寺所藏隋朝的“笛”、八支分别用象牙、玉石和竹制作的唐朝尺八为证,更有《晋书》和《宋书》的记载为证。笔者通过对《晋书》所载“荀勖笛律”的多年研究,以及对“荀勖笛律”所涉及的“泰始笛”的制作研究,同样证明《晋书》和《宋书》的记载可靠。

  (四)“七平均律”

  这儿讨论的所谓“七平均律”,杨荫浏先生曾经称其为“等差律”。后来杨先生又认为这“等差律”的名称未必恰当,因它是弦或管等振动实体的近于均等,故而主张该律应正名为平均律(注二)。不过杨荫浏先生所说的平均律同今日人们所说的“平均律”乃是名同而实异的两个概念:杨荫浏先生所说的平等律乃是振动实体的均分,却不是他一贯反对的八度音程的均分。

  关于“七平均律”一名的由来,尚缺具体的资料。这一名称的出现至迟在民国三十六年。这有杨荫浏、查阜西二位先生的论争文章为证。而提及“七平均律”的“理论”,乃是清末的戴武。郑颖荪先生曾收藏戴武于光绪年间写的《律说》一书,戴武于该书中明确地提出了“七平均律理论”。大家都知道,清朝自康熙帝始,就对朱载堉的平均律及异径管律进行了批判。戴武也提出了朱载堉不该用“十三律连比例开十一乘方法”,而应该“用八律连比例开六乘方法”。在戴武看来,一均(一个八度)分成十二个半音,相邻二音之间为100音分是不对的;应该分成八个音,相邻二音之间的音程应该是171.43音分。

  杨荫浏先生一直认定这一“理论”是背离中国音乐之实际的。笔者40多年前就利用课余时间向民间艺人学笛,40年前亦常听吾师甘涛教授之尊人甘贡三老太爷奏笛,当时还开始了箫笛的制作。对于箫笛的研究不敢说有成,但至少不是“不甚了了”。如今不论是从这旧式均孔箫笛“一笛七调”的演奏情况,还是从汉魏以来的笛子制作工艺的要求来看,这所谓的“七平均律”,都是同旧式均孔笛相关的。要把这问题说清楚,就必须弄清管口校正的问题。由于管口校正研究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故而如今尚无法从音律学以及音乐声学的角度进行阐述。如今人们所引用有关“七平均律”的资料,都是对演奏音响的实测,资料都是因人而异、因时而异,难作准则,笔者认为无从讨论。

  演唱或演奏过程中,音准是以律制为标准的。但是演唱或演奏中的音准又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即演唱或演奏的音准必然存在一定的误差,与以律制为依据而整齐划一的演唱或演奏是不存在的,若不允许演唱或演奏过程中存在误差,我们必将失去丰富多彩的音乐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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