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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谈古筝弹奏方法的教学

  其实,造成这种古筝专业教学怪现象的主要因素应该还是在教师身上。

  有些教师没有正确认清弹奏方法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也没有摆正技术手段和艺术目的的关系,在教学过程中也不从音乐表现的角度去选择弹奏方法,而是唯技术而技术、唯方法而方法。应该看到,技术、方法在学生打基础的初、中级阶段是很重要、很必要的,但是当学生的弹奏水平达到一定高度后,教学的重心仍然没有发生转移,继续停留在技术层面,这样的教学是误人子弟的。

  造成这种怪现象有三种情况。

  其一,有些教师认为自己的古筝演奏水平已达到一定高度,自己的弹奏方法能更好地表现音乐,也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于是让学生完全接受他的方法,即使学生原来的弹奏方法并没有问题,只是不同于自己所用的那种方法。有些教师甚至很盲目,或太过“自信”,一定要把学生教得和自己一模一样,似乎这样才是成功的。

  这实际上涉及到弹奏方法的共性和个性的问题。所谓的“方法”在《现代汉语辞典》上是这样被定义的:方法,解决思想、说话、行动等问题的门路、程序等 。推而广之,古筝专业的弹奏方法应该就是解决古筝弹奏、演奏等问题的门路。而音乐表演专业演奏的共性化方法应该是,符合生物运动力学原理和乐器振动发声原理等规律的普遍性的方法。它是技术技巧的基础,离开它,其他一切技术上的因素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个性化的演奏方法是演奏者的技术方法在符合科学的普遍性的弹奏方法(即:符合规律性)基础上的富有创造性的独特方法。它必然受到各人生理、心理、地域特点等诸方面的影响。比如国际一流的钢琴演奏家霍洛维茨的演奏就极具个性,他弹奏的手形并非学院派要求的那样,手指自然下垂呈鹰爪状,而是手指全部伸展在键盘上,整个手趴在琴上弹奏。认为霍洛维茨这种个性化的弹奏方法应该正是符合了他自身的特点,并且对于他来说比其他传统意义上要求的方法能更好地表现音乐,否则他也不可能成为世界公认的钢琴大师。但是,他是否会教学生们也用其方法弹奏呢?我们是否看到一流大师的演奏方法,就去“东施效颦”式地模仿、教授呢?

  其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准确地认识、教授弹奏方法。这里说的“准确”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指教师应该准确地认识学生,因材施教。在初、中级阶段,教学应该是以教授共性的方法(即符合乐器本身特性及生物运动力学规律的方法)为主。此外,学生作为个体,他们又是各具个人心理与生理特点。因此,教学中又不能忽视。比如学生手指较长,可古筝教师却按照自己的条件,认为弹奏时手应成弧形,手指应尽可能地向内弯曲,但这种方法对于手指较长的学生来说反而会影响手的灵活性,不利于弹奏。因此,限于手自然的生理条件就不能让学生和老师的弹奏方法一模一样。教师对于学生演奏技术方法的教授应有其一定的规范性(共性要求),也应该有一定的灵活性(个性要求)。二是指教师教学过程中对于弹奏方法的选择与应用,应该从音乐的角度出发。弹奏方法不可能是千篇一律的,它总是以表现音乐为主旨的,这样技术方法的运用才有其价值。正像霍夫曼在《论钢琴演奏》中写道:“技巧好像放在抽屉里的工具,精明的艺术家会在恰当的时候,为了正确的目的从中取出他所需要的工具。仅仅拥有这些工具是毫无意义的,什么时候和怎样去应用这些工具的那些艺术直觉才是真正有价值的。”比如前面说的古筝右手技法关于力的运用问题。总的说来,北方的以肘关节为轴心、通过手臂带动用力弹弦的方法在弹现代乐曲的慢板部分就有优势。因为古筝作为弹拨乐器,它本身不具备弓弦乐器的那种旋律线条感,它弹奏出的音更多的是颗粒状的,在慢板部分就会暴露出其弹拨乐器自身在这方面的缺陷。而北方的这种用力方法由于动作幅度较大,琴弦所受到的压力也相应较大,所发出的音“黏性”就会更好,在表现旋律线条感较强的慢板部分肯定是有优势的。而在演奏现代乐曲中连续十六分音符的快板部分用南方的方法来演奏,其音乐的表现则更清晰、颗粒性更强,更能发挥古筝作为弹拨乐器的优势。可见,每一种弹奏方法都各有其优势和不足,都有它们所擅长表现音乐的领域。所以,我们在对音乐作品进行二度创作时,要充分发挥各种弹奏方法的优势,不能套用一种方法去演绎所有的音乐作品。

  其三,有的教师自身对音乐作品缺少必要的分析,对音乐作品的理解就不可能很深入,而对作品的二度创作恰恰是依赖于一度创作的,演奏者对作品分析的功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分析作品本身是重要条件,这也是以音乐专业修养为前提”;另一方面,“历史知识和哲学素养对于我们来说,永远是认识对象的必要基础。”①高质量的音乐表演不仅需要专业音乐修养,还应具备各方面的理论知识,而目前从事古筝表演专业的教师往往忽视这方面的修养,所以教学就只能是“音乐不行,技术来凑”。

  随着古筝演奏艺术的不断发展,教师对于古筝的弹奏方法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这本身应该是好事,可是如果总是用一种方法去否定另一种方法,更何况所谓的改方法完全凭感性认识,不从音乐的角度出发,不在理论上寻求指导,只是想当然地认为应该用哪种方法,把自己个性化的、习惯性的弹奏方法强加于学生,实际上是用自己的个性无形中抹杀学生的个性。这种混淆弹奏方法上的共性和个性,把个别的方法上升到普遍方法的层面的教学,应该说是很有害的。

  上述这些是古筝弹奏方法教与学两方面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不是一朝一夕的,它需要教师和学生双方面长期的努力,这还包括音乐专业修养、理论素养和艺术视野等多方面的提高。但有一点应该是很明确的:技术方法的应用应该在符合基本方法的基础上探求更适合演奏主体自身的弹奏方法,方法的选择应以更好地表现音乐为准则。这样,古筝专业的教与学才能真正做到为音乐而技术,而不是为技术而技术。

  注释:

  ①《音乐表演艺术原理与应用》第132页,杨易和,安徽文艺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参考文献:

  [1]《音乐表演艺术原理与应用》杨易和,安徽文艺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作者单位:南京艺术学院音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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