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起草,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改。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