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三、四级职员评定程序
(一) 个人向人力资源处提交申请表。
(二)组织部、人力资源处共同进行资格审核,并报分管组织和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定后进行任职资格公示。
(三)学校党委全委会评议并推荐。
(四)学校党委常委会结合评议推荐结果综合考察申请人岗位履职及工作业绩情况,确定拟聘任人选。
(五)对拟聘任人选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接受实名申诉和投诉。
(六)公示无异议,报教育部审核备案得以批复后聘任。
第七条 五、六、七、八级职员评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表,提供任职资格证明材料,提供能体现本人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工作研究能力的相关材料(本人独立完成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的工作研究报告、重要公文、工作方案等)2~3份。
(二)资格审核。各单位对申请人员资格和基本条件进行审核。
(三)群众评议。资格审查通过后,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群众评议。参加评议的人员由被评议者的直接领导、同事及服务对象组成,不少于15人(本单位职工规模小于10人的,原则上不少于10人)。申请者不能参加其他同级职员申请者的评议,评议者不熟悉被评议对象时,可申请回避。评议结果作为单位推荐的依据之一。
(四)单位推荐。所在单位组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根据群众评议结果,综合考察申请者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在学校下达的推荐指标限额内确定推荐对象并排序(不分职别)。
(五)推荐结果公示。评议推荐结果及被推荐对象的相关材料应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参评人员对推荐结果有异议时,由本单位接受并处理申诉事宜。
(六)资格复查。人力资源处对单位推荐的申请人进行任职资格和基本条件复查,核查无误者进入后续环节。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情况的,该推荐指标作废。
(七)学校考察评议。学校组成考察评议工作组,对申请人进行考察评议。根据评审指标数,五级、六级职员按1:1.2的比例确定候选人,七、八级职员按1:1的比例确定候选人。申请人数较多时,可分组考察评议。
(八)校长办公会讨论评定各级职员。
(九)评定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接受实名举报和投诉。学校考察评议工作组的评议推荐过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经核实,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按学校相关制度处理且三年内不得申报职员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