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信箱:[email protected] qq:454640
八、 比赛形式与评判原则:
1.选手可以自选一首曲目。(协奏曲或中国乐曲、外国乐曲)协奏曲除作者指定的华彩乐段外,均不奏华彩乐段,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演奏,如果曲目超时,评委会有权叫停。演奏一律背谱,不带伴奏。颁奖音乐会带伴奏演出,伴奏人员可由大会提供或选手自带。
2. 选手在赛场上只有编号,组委会不向评委出示选手任何背景材料,编号采用抽签方式。比赛顺序当场抽签确定。
3. 评判标准为艺术性与技巧性并重。包括音准、节奏、发音、演奏方法及对乐曲的感受理解和表达,演奏的完整性与表演的信心均作为评分依据。
4. 记分方法是按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总和计算。(去掉多少个由评委会决定后报组委会审批执行。)记分与审核成绩由组委会派专职工作人员执行,其它人员一律不得介入。
5 . 选手、家长、教师要严格遵守比赛章程和纪律,违纪违章者取消参赛资格。
九、评判委员会:
1 . 评判委员由组委会聘请我省专家及黑龙江省小提琴专业委员会理事担任,并设评委会主任、副主任。评委的评分占80%。
2 . 组委会将邀请我省各地有成就的少儿小提琴教师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并参加评分,观察员的评分占20%。
3 . 评委会的评判结果是唯一的最终的裁决,任何人不得更改。
十、评奖办法:
1 . 比赛设等级奖,每组设一等奖、二等、三等奖、演奏优秀奖、天鹅奖若干名(选手人数不够或水平未达到要求奖项可空缺),具体名额由评委会决定。
2 . 每组设若干名中国作品演奏奖。
十一、其他:
1 . 参赛选手及其教师、家长的旅费食宿费一律自理。
2. 比赛结束举行颁奖音乐会。
3. 比赛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均由评委会和组委会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