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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音乐学院(筹)专任教师岗位招聘考试暂行办法

  二、考试成绩的评定与计算办法

  (一)学院成立若干专家组,每个专家组由5名左右考官组成。除笔试外,根据应聘者的现场表现,考官可以在专业能力测试、试讲和面试等过程中提问。

  (二)初试时,笔试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专业技能测试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下为不合格。

  初试成绩按岗位取所有考官评分的平均分。低于合格分数者不入围复试名单。岗位招聘计划数在3人(含)以下和4人(含)以上分别按1:5和1:3比例确定入围复试人员名单;不足比例人数按初试合格实际人数确定。

  (二)复试时,各岗位专业能力测试、专业展示、试讲(说课)和舞蹈伴奏视奏等分项满分均为100分,80分以下为不合格;面试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各分项评分标准、子项分值及评分标准由考评组讨论决定。各岗位分项成绩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后的考官评分平均分,并保留小数点后2位。

  (四)附加分:满分20分。凡要求提交论文、著作、作品的岗位,由考官依据应聘者提交的论文、著作、作品质量,集体评分;其他对论文、著作或作品提交未作明确要求的岗位,应聘者于资格复审时也可提交,经考官集体评分后,纳入附加分计算。

  (五)综合成绩计算办法:

  理论类教师岗位以及戏剧(越剧表演)、数字媒体艺术、体育教师岗位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和附加分计入综合成绩;其他表演、创作类按复试成绩和附加分计入综合成绩,初试成绩不计入。

  (1)音乐艺术专业类教师和公共基础部美育与艺术教育岗位教师

  ①音乐学(含音乐教育系音乐认知心理与音乐教育理论研究、公共基础部美育与艺术教育岗位)教师岗位综合成绩=初试成绩*50%+试讲成绩*20%+面试成绩*30%+附加分

  ②音乐教育教学论、舞蹈理论教师成绩=初试成绩*40%+专业能力测试成绩*20%+试讲(说课)成绩*30%+面试成绩*10%+附加分

  ③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和声、复调、配器、音乐分析)教师岗位综合成绩=初试成绩*50%+专业展示成绩*20%+试讲成绩*20%+面试成绩*10%+附加分

  电子音乐作曲、录音艺术(音乐工程系、流行音乐系)教师岗位综合成绩=初试成绩*30%+专业展示成绩*40%+试讲成绩*20%+面试成绩*10%+附加分

  ④视唱练耳专业教师成绩=专业能力测试成绩*40%+专业展示成绩*30%+试讲成绩*20%+面试成绩*10%+附加分

  ⑤戏剧(越剧表演)、数字媒体艺术教师岗位综合成绩=初试成绩*20%+复试专业能力测试成绩*50%+试讲(说课)成绩*20%+面试成绩*10%+附加分

  ⑥舞蹈伴奏教师成绩=专业能力测试成绩*50%+伴奏视奏*40%+面试成绩*10%+附加分

  ⑦其他教师岗位综合成绩=专业能力测试成绩*70%+试讲成绩*20%+面试成绩*10%+附加分

  (2)公共基础部教师

  ①体育教师岗位综合成绩=初试成绩*20%+复试专业能力测试成绩*40%+试讲(说课)成绩*30%+面试成绩*10%+附加分

  ②其他教师岗位综合成绩=初试成绩*40%+试讲(说课)成绩*40%+面试成绩*20%+附加分

  (3)综合成绩相同,依次按复试时的专业能力测试或专业展示、试讲(说课)和面试的顺序,分数高者排序列前。

  三、特殊情况需要加考的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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