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音乐学院2017年高考本科招生简章
浙江音乐学院是由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与文化部实施共建,归口省文化厅管理,业务由省教育厅负责指导。
学院以“事必尽善”为校训,以“高水平音乐学院”为办学目标定位,以“专业基础厚实,实践适应能力较强,个性特色鲜明的高素质音乐艺术专门人才”为人才培养目标,高起点设计、高标准建设、高水平办学,为国家培养音乐与舞蹈各领域的高精尖人才。
一、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范围
浙江音乐学院 2017 年计划招收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舞蹈表演、舞蹈学 5 个本科专业共 640 名学生。
注:音乐表演(越剧表演)、舞蹈表演专业仅面向浙江省招生,采用“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形式,考生报名、考试时间、考试要求详见我院网站公布的《浙江音乐学院2017年“三位一专业代码 专业(招考方向)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二、报考条件
符合考生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2017 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本科招生考试报考条件。
三、报考须知
1.考生报名须提供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印发的《2017 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证(艺术报考证)》、身份证或派出所出具的同底照片的身份证明、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合格证明。
注:非浙江省考生须获得与报考我院专业(招考方向)对应的所在省统考(联考)合格证;考生所在省统考(联考)未涉及我院专业(招考方向),或所在省未做相关要求的,考生可以直接报名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校考,请考生自行了解所在省招生政策。因考生不符合所在省统考(联考)规定造成我院专业校考成绩无效,进而影响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浙江省考生可直接报名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校考。
2.在我院所有本科招生专业(招考方向)中,包括“三位一体”招生专业(招考方向),每个考生限报一个招考方向(含各演唱、指挥、乐器种类),不可兼报。
3.各地考生必须统一参加我院在杭州组织的专业校考,专业校考分初试和复试两次考试,初试合格方可进入复试。收费按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批准项目、标准执行,每人每次收费 110 元。缴费完成后,考生无论是否参加考试,所缴纳费用一律不退。
4.初试
考生初试报名一律采用网上报名、自助上传证件照片、网上缴纳考试费用、网上自助打印专业准考证的方式进行,不接受现场报名和现场缴费。网上报名时,考生必须按照网页提示和简章要求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及报考信息,确认提交后,考生填报的所有信息(含报考曲目)均不得再进行修改。
凡考生未在我院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网上报名及缴费手续,或不按要求报名,因误填、错填、漏填、填报虚假信息、填报内容不符合要求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影响录取,由考生本人承担后果。
网报地址:https://zs.zjcm.edu.cn
网报时间:2017 年 1 月 20 日 10:00——2 月 16 日 15:00
(注:2017 年 1 月 26 日-2 月 5 日春节放假期间网报系统、咨询电话暂时关闭)
网上缴费时间:2017 年 2 月 10 日 10:00——2 月 17 日 15:00
自助打印准考证时间:2017 年 2 月 20 日——2 月 22 日
初试考试时间:2017 年 2 月 23 日——2 月 27 日
5.复试
初试合格的考生,必须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现场办理复试确认、报考审核、缴费、领取复试准考证等手续。复试名单及考试日程安排将在浙江音乐学院官网另行公布,请考生密切关注。未按时办理复试相关手续、或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不得进入复试。
现场办理复试手续须携带以下材料:
(1)校考初试准考证原件;
(2)考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需复印在A4纸的同一面上);
(3)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印发的《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证(艺术报考证)》原件及复印件;
(4)考生所在省专业统考(联考)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现场办理复试手续时间:2017 年 3 月 3 日 8:30——16:30
复试考试时间:2017 年 3 月 4 日——3 月 6 日
6.初、复试考试地点: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浙音路 1 号浙江音乐学院
7.考试注意事项:
(1)初、复试考生均凭专业校考准考证原件、身份证原件、《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证(艺术报考证)》原件参加考试,缺一不可。
(2)音乐表演专业(除指挥招考方向外)、音乐学专业的《乐理》、《练耳》两门笔试科目采用标准化试卷形式考试,考生须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请自备2B 铅笔、钢笔、橡皮等文具。
(3)考生不得缺考任何一项考试内容,否则专业校考成绩视为无效。
(4)考生考试所需乐器,钢琴由学院提供,其余乐器考生自备。(个别考场内提供部分大型乐器,详情参阅下文中各专业考试规定)。
(5)在考试中,评委有权指定考生作片断表演;所有参加演唱、演奏考试的考生必须全部背谱演唱、演奏;考生初、复试考试曲目以网上报名时填报内容为准,网上提交后不得更改,凡曲目不符合本简章公布考试要求的,该科目按零分计算;考生进入面试考场,不得透露任何个人身份信息,违者取消考试资格。
(6)不得化浓妆、穿演出服、穿高跟鞋参加专业考试。
(7)考生必须按照我院专业校考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无法准时参加考试的,我院不做时间协调。
(8)凡要求使用 CD 光盘伴奏的考试项目(包含演唱、演奏、舞蹈),光盘中一律不得含有与考试无关的内容,如遇光盘无法播放的情况,考生须做无伴奏表演。
四、各专业考试科目、内容及分值比例
(一) 音乐表演专业
1.声乐演唱
▲专业初试
●美声演唱
自选歌曲四首:两首中国歌曲(可以是民歌或“五四运动”以来的创作歌曲)、两首外国歌曲(可以是艺术歌曲、歌剧咏叹调或清唱剧)。考生自选演唱其中两首。
●民声演唱
自选中国歌曲四首:可以是民歌、中国歌剧选曲、戏曲或改编戏曲片段,创作歌曲等。考生自选演唱其中两首。
★ 初试成绩不计入总分。
★ 划定初试合格名单原则:
按不高于美声、民声招生计划数的 5 倍分别划定,且初试成绩不低于 60 分。
▲专业复试
(1)考生演唱自选歌曲中的另外两首,即曲目不得与初试曲目相同。
(2)乐理(考试时间 60 分钟) 考试要求详见《乐理》B 级考试大纲。
(3)视唱练耳(其中练耳以听音笔试形式考试)
考试要求详见《视唱练耳》B 级考试大纲。
注:①所有歌曲必须用原文演唱。
②咏叹调必须用原调演唱。
③不得演唱流行歌曲。
④不得自带伴奏人员或伴奏带,考生如需伴奏,请提供钢琴伴奏谱(五线谱),并按谱面原调演唱;如提供伴奏谱不符合要求,考生须清唱。
■分值比例及合格线划定原则
(1)初试成绩(满分 100 分)=初试演唱成绩;
专业校考成绩(满分 100 分)=复试演唱成绩。
(2)乐理、视唱练耳作为过关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两门科目过关合格线按声乐演唱招考方向独立划定,原则上乐理、视唱练耳两门单科成绩均达到 60 分为过关合格。
如该招考方向考生乐理、视唱练耳单科成绩达到 60 分的人数低于参加该招考方向复试人数的 80%,则下调单科合格分数线至该科合格人数达到该招考方向参加复试人数的 80%为止。
(3)划定专业校考合格线原则:按不高于美声、民声招生计划数的 4 倍分别划定,且专业校考成绩不低于 70 分。
2.钢琴演奏
▲专业初试
(1)自选技术性练习曲一首(从下列作曲家的练习曲中任选一首:肖邦、李斯特、拉赫玛尼诺夫、斯克里亚宾、里盖蒂、巴托克、斯特拉文斯基、德彪西、普罗科菲耶夫)。
注:肖邦练习曲作品 10 之 3、6 及作品 25 之 1、2、7 除外。
(2)复调一首
巴赫十二平均律一组(前奏曲与赋格)。
★ 初试成绩不计入总分
★ 划定初试合格名单原则:
按不高于钢琴演奏招生计划数的 5 倍划定,且初试成绩不低于 60 分。
▲专业复试
(1)自选古典奏鸣曲中的一个“奏鸣曲式”乐章(如海顿、莫扎特、贝多芬、舒伯特)。
(2)自选除巴洛克、古典时期外的乐曲一首。
(3)乐理(考试时间 60 分钟)
考试要求详见《乐理》B 级考试大纲。
(4)视唱练耳(其中练耳以听音笔试形式考试)
考试要求详见《视唱练耳》B 级考试大纲。
注:初、复试演奏曲目必须是钢琴独奏作品。
■分值比例及合格线划定原则
(1)初试成绩(满分 100 分)=初试演奏成绩;
专业校考成绩(满分 100 分)=复试演奏成绩。
(2)乐理、视唱练耳作为过关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两门科目过关合格线按钢琴演奏招考方向独立划定,原则上乐理、视唱练耳两门单科成绩均达到 60 分为过关合格。
如该招考方向考生乐理、视唱练耳单科成绩达到 60 分的人数低于参加该招考方向复试人数的 80%,则下调单科合格分数线至该科合格人数达到该招考方向参加复试人数的 80%为止。
(3)划定专业校考合格线原则:按不高于钢琴演奏招生计划数的 4 倍划定,且专业校考成绩不低于 70 分。
3.中国乐器演奏
▲专业初试
●除大提琴、低音提琴外的中国乐器演奏
(1) 自选中、高难度练习曲一首。
(2) 自选技巧性乐曲或风格性乐曲一首。
●大提琴演奏
(1)音阶:自选一个调三个八度的单音音阶、琶音、双音音阶(三、六、八度)。
(2)乐曲:自选巴洛克时期作品一首。
●低音提琴演奏
(1)自选一个调的三个八度音阶、琶音。
(2)自选乐曲一首。
★ 初试成绩不计入总分
★ 划定初试合格名单原则:
按不高于各乐器招生计划数的 5 倍分别划定,且初试成绩不低于 60 分。
▲专业复试
(1)●除大提琴、低音提琴外的中国乐器演奏
①自选传统乐曲或民间乐曲一首。
②自选大、中型乐曲一首。
●大提琴演奏
①自选练习曲一首。
②自选协奏曲或奏鸣曲的一个乐章,或大、中型独奏乐曲一首。
●低音提琴演奏
①自选练习曲一首。
②自选协奏曲或奏鸣曲的一个乐章,或大、中型独奏乐曲一首。
(2)乐理(考试时间 60 分钟) 考试要求详见《乐理》B 级考试大纲。
(3)视唱练耳(其中练耳以听音笔试形式考试) 考试要求详见《视唱练耳》B 级考试大纲。
注:①复试曲目不得与初试曲目相同。
②乐器范围:竹笛、唢呐、笙、民族打击乐、二胡、板胡、大提琴、低音提琴、古筝、扬琴、古琴、琵琶、柳琴、中(大)阮。
③初、复试一律不使用伴奏。
■分值比例及合格线划定原则
(1)初试成绩(满分 100 分)=初试演奏成绩;
专业校考成绩(满分 100 分)=复试演奏成绩。
(2)乐理、视唱练耳作为过关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两门科目过关合格线按中国乐器演奏招考方向独立划定,原则上乐理、视唱练耳两门单科成绩均达到 60 分为过关合格。如该招考方向考生乐理、视唱练耳单科成绩达到 60 分的人数低于参加该招考方向复试人数的 80%,则下调单科合格分数线至该科合格人数达到该招考方向参加复试人数的 80%为止。
(3)划定专业校考合格线原则:按不高于各乐器招生计划数的 4 倍分别划定,且专业校考成绩不低于 7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