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主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动态 >

浙江省音协琴行艺术联盟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会员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音乐家协会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理事会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每届四年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连任一般超过两届。如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省音协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关注热点

特别推荐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