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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音协琴行艺术联盟协会章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一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必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有关部门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上报浙江省音乐家协会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3年10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音协批复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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