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7、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8、保护学校基础设施与财产不受侵害,维护学校的安全与正常教学秩序;
9、维护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
第十八条 学校的权利:
1、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2、面向社会,依法办学,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3、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要求为自身的办学条件,按照有关部分文件精神,制度按生方案;
4、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与专业;
5、根据教学改革的发展,制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选编、选用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6、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条例的教育,并实施教学管理;
7、按照国家规定对学生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颁发有关的继续教育证书和专业资格证书;
8、对教职员工实行考评;
9、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社会服务;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有关中等专业教育研究活动,开展文艺交流合作;
11、根据实际要求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学术活动,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工资和补贴的权利分配方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代会制定或修订,自学校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