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推动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健全教学管理体制,完善教学管理职能,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成立湖南工业大学音乐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旨在对我院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和评估,听取学生的意见与建议,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在教育教学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授权,对我院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规划和设计,对教学工作方案及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设委员若干人。包括有关专家和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教学系部、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院聘任,每届任期两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或续聘。委员的条件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勇于改革,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学术水平较高,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身体健康,能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学习和宣传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学校教学管理和改革的有关精神;收集教学改革信息、资料,研究教学思想、教学动态,反映院内外教学情况和意见。
2.教学管理体制改革。对完善我院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建议;根据需要及时提出制(修)订各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建议,对教学方面的重要管理制度进行审议并监督实施。
3.根据学院教学基本建设的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教学基本建设(课程、专业、琴房、学风、教学管理制度、师资队伍、教材等)规划与评估方案,并对具体实施给予指导。
4.对我院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和课程结构,专业调整以及其他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对教学改革方案的执行监督指导,对执行结果及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为决策机构提供科学的分析和判断。
5.对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具体意见。督促检查各教学系部贯彻落实学院教学工作部署和教学文件的执行情况。
6.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对我院重点课程和校级优秀课程的评选,向上级单位推荐优秀教学成果。
7.建立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课程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监督和指导,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审议和分析。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8.审议学院年度教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教学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