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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业大学音乐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四章 制度

  第七条 为更好的开展工作,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坚持以下工作制度:

  1.坚持例会制度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和教学系部的工作安排或总结汇报,部署有关工作;每学期分别召开一次学生座谈会和教师座谈会,听取教学及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定期召开教学指导专题工作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对阶段性的工作进行交流、总结。

  2、定点联系制度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应选定一个系部或一个教学班作为重点联系对象,深入了解教学情况,对教学情况进行专业调研和评估。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需对讨论事项做出决定时,可采用议决制或表决制。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做出决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且经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的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音乐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工业大学音乐学院

  201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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