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复试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⒈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⒉我院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确定复试名单。
⒊复试的具体要求及时间安排以我院网站公布的《复试方案》为准。复试各科目的考试要求详见我院研究生部网站公布的《专业科目考试要求》。其中,外语科目的复试除听说能力外,还须进行笔试。
⒋同等学力和跨专业的考生以及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在复试前均须进行加试,合格者方可参加复试。加试科目详见我院研究生部网站公布的《2015年拟招生计划及考试科目》。
⒌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进行。
九、调剂
我院按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并公布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并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积极为考生调剂提供服务。
十、录取
㈠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我院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㈡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在录取前必须与我院、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合同,毕业时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㈢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㈣新生报到后,我院将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国家及我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违规处理
㈠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㈡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㈢关于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并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二、其它
㈠我院硕士研究生的学费按年度收取,标准如下: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8000元/年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按辽宁省物价局批复的学费标准执行。
㈡我院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及发放的各项政策规定以我院研究生部网站发布相关信息为准。
㈢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我院不承担责任。
㈣考生的报名费、体检费、往返路费和食宿费均由本人自理。
㈤为准确及时地联系,请考生将本人及联系人的通讯方式(固定电话、手机、电子信箱),通讯地址(省、市、县、单位、家庭门牌号码和邮政编码),姓名等信息详细填报,以确保在招生的各个阶段保持畅通的联系,由考生原因造成联系方式及通信地址问题影响考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㈥未尽事宜以教育部、辽宁省的相关文件为准。
㈦联系方式
部 门:研究生部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61号
邮 编:110818
电 话:024-83951899、83910311
传 真:024-23924916
联 系 人: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