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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艺术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完善和规范学校各项工作,建立和健全学校现代化管理制度, 以及自主办学、自我约束与自我发展的机制,发挥中等艺术教育在泉州市文化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规文件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法规,认真实践中等艺术职业教育,推进中等职业教育职业向前发展。

  第三条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科教兴国”的伟大战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新世纪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的艺术专业人才。

  第二章 学校名称、地址

  第四条 学校名称:福建省泉州艺术学校

  学校地址:泉州市文化艺术中心

  第三章 办学宗旨

  第五条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培养服务侨乡文化的

  应用型艺术人才为目标,按国家考核标准,保证教学质量满足我市对中等艺术人才的要求。

  第六条 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与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学生的思想品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理论教学与实践技能训练,使学生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以此作为培养中等艺术人才的目标。

  认真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学生“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提倡崇尚科学,保护环境,大力推进校园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四章 办学规模

  第七条 办学规模:2010年至十二五规划结束时办成全日制学生数达1000人规模的中等艺术学校。

  第五章 学科专业设置

  第八条 根据我市文艺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将开设南音、戏剧、音乐、工艺美术、群众文化艺术、闽南语播音主持等六个专业。并根据文艺事业发展需求有计划开展其他学科专业。

  第六章 办学模式

  第九条 办学类型系全日制中等专科教育

  第十条 招生方式 学制:招生纳入省、市统一计划,生源

  以泉州及闽南地区为主。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以三年制中专。

  第七章 学校建制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为副处级建制的中等专科学校,由泉州市人民政府举办。教学业务归市文化局、市教育局管理。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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