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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音乐教育为什么要把培养兴趣作为重要理念?-解读新音乐课程标准

  音乐是一种非语义的信息,音乐的这种自由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特征给人们对音乐的理解与表现提供了想像、联想的广阔空间。音乐艺术的创作、表演、欣赏等各个环节均体现了鲜明的创造意识并伴随着独特的创造行为,因此,音乐是创造性最强的艺术之一。音乐艺术的这一特质,使音乐教育在发展孩子们的创造力方面表现出了极大的优势,这无疑为学生发散性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供了良好的心理基础。

  创造,对于基础音乐教育的价值,已引起包括课程专家和学科专家在内的众多音乐教育界人士的广泛关注,越来越成为广大基础音乐教育工作者的共识。因此,如果仅仅把音乐创造融在其他音乐教学内容之中,就不可能充分发挥音乐教育的审美育人作用。只有把音乐创作作为中小学音乐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独立出来加以强调,中小学音乐教学才能够获得最大的教育效益。而且就世界范围而言,音乐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世界上著名的音乐教学法以及音乐教育家,也都十分重视音乐创造教学。在具体的创造教学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正确处理模仿与创造的关系。中小学生的音乐创造活动常常是从模仿入手的,模仿是音乐创造的必经之路。通过模仿,可能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地进行创造学习。

  第二,分清即兴创造与创作的异同。即兴创造是指学生根据当时的感受而产生的一种音乐创造行为,是事先不必做准备的临时创作,它往往与即兴表演联系在一起。而创作或改编乐曲则需要经过准备孕育,在酝酿创意之后再进行的加工塑形,最终成为一部音乐作品。即兴创造与创作是音乐创造教学领域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教学中缺一不可,不能偏废。

  第三,注意在音乐创造活动中培养学生的内心听觉,启发学生想像自己的创造效果,先描述,再与实际音响对照,如此反复练习,使学生的内心听觉与创造能力同时得到发展。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关注对学生创造力培养的同时,更要关注音乐教育方式的创新。学生创新精神的培养,首先需要一种创造性的音乐学习。虽然,作为一个学科,音乐某些规律性东西需要向学生传授,但音乐“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特殊性质只能靠想像力去再创造。那种传统的我教你学、我讲你听的师徒式教学方式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背道而驰、大相径庭。而音乐教育方式的创新,则追求一种无权威的学习机制,追求一种自由、和谐、双向交流的教学氛围。要建立平等互助的师生关系,教师与学生凭借音乐交流审美信息,这里没有智力教育和道德教育的那种权威性和强迫性,教学双方完全是一种平等的关系。音乐教师要勇于从传统的角色中跳出来,“教书匠”为“教学设计师”、“指导者”、“合作伙伴”,为学生的音乐学习创造宽松、融洽的人际环境。音乐课堂上,学生可以说不,强化学生的“问题”意识,允许质疑,鼓励探索,尊重学生对音乐的不同体验与独立思考。如果从更深的层面上来说,那么音乐教育方式的创新则应体现较强的民主意识,要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维护学生在音乐学习方面的自尊心与自信心。基础音乐教育是义务教育,无论学生是否具有音乐天赋,都有接受音乐教育的权利,使每一个学生的音乐潜能得到开发并终生享有音乐乐趣,是基础音乐教育的崇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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