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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音乐家协会

  第六条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开展创作活动。提倡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鼓励探索和创新,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音乐传统,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音乐创作,不断提高音乐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组织海南省音乐“金椰奖”等比赛和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理论成果,以及对在音乐教育和其它音乐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音乐家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八条 举办演出观摩和交流座谈等活动,促进音乐表演艺术和音乐教育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第九条 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评论,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开展学术交流,努力反映音乐创作,表演,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和成果。

  第十条 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我国各民族及民间的音乐文化遗产,继承和发扬民族音乐的优良传统。

  第十一条 开展社会音乐活动,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关心、参与国民音乐教育,努力提高国民音乐素质。

  第十二条 促进并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音乐组织和音乐家的联系和往来,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和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 促进国际音乐文化交流,增进同各国音乐家的团结和友谊,为世界音乐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政策发展音乐文化产业。

  第十五条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发现、培养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的音乐工作者入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海南省音乐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七条 各地、市、县音乐家协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各地、市、县产业文联所属音协,赞成本会章程,并提出申请,经海南省音协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本省落户或受聘工作一年以上,有一定成就的音乐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并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或本会指定机构,省直单位,军队政治部艺术处推荐,经本会审批,履行必要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九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受法律制裁者,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取消其会籍。凡因调离音乐工作岗位并长期不从事音乐活动者,本会通过一定程序劝其退会。凡两年以上不交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对我国音乐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音乐家,经审核批准,可授予名誉顾问、名誉理事、名誉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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