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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音乐家协会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海南省音乐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根据情况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本会实行团体会员理事席位制,团体会员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本会主席团审批。新增理事名额应根据会员增加的人数按20%的比例增补。

  第二十四条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主席团。主席团聘任驻会秘书长,报省文联作协党组审批。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本会工作。主席为第一责任人,秘书长为第一执行责任人。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会务。主席团需进行届中述职。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国家拨款;

  2、 会员会费;

  3、 社会赞助;

  4、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凡以本会名义从事经营,集资活动的,须经主席团讨论批准,向本会交纳一定比例的活动创收,并定期向主席团,理事会汇报收支情况,接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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